2025年春节将至! 一起来看看 仙游县、荔城区、城厢区 涵江区、秀屿区 哪些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落实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推动移风易俗,提升文明城市品质,建设美丽仙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元宵期间全市烟花爆竹管控工作的通知》(莆环委办〔2023〕12号)和仙游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发布的《关于扩大禁止燃放区域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储存、燃放管理的通告》(仙政文〔2019〕105号)文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现就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鲤城街道办事处,鲤南镇,龙华镇,大济镇,榜头镇,赖店镇所属辖区全境;度尾镇度峰社区,枫亭镇霞街社区、滨海新城小区,郊尾镇郊尾社区,盖尾镇南宝峰社区,菜溪乡菜溪岩风景区,钟山镇九鲤湖风景区,海峡艺雕旅游城,仙游经济开发区,瑞峰工业园区。
二、禁燃区域内部分时间段允许燃放区域:榜头镇除莲墘社区、上墘社区、溪东社区、坝下社区、溪尾社区、望厝社区、泉山社区、龙腾社区、灵山社区、赤荷社区、东桥社区、紫洋社区、紫泽社区、上昆社区、下昆社区、下明社区以外其他区域;龙华镇除灯塔社区、龙西林村、建华村以外其他区域;大济镇除大济社区、垅溪村、尾坂村、山岑村、蒲山村、蒲峰村、西南村、坑北村以外其他区域;赖店镇除土山村、赖店村、岐山村以外其他区域在除夕、正月初一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零售)、燃放和非法运输、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禁燃区内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提供储存烟花爆竹场所。
在禁燃区以外的其他地区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四、在禁燃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联合行政执法和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视情形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或拒绝、阻碍、辱骂、殴打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举报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劝阻者、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欢迎广大群众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公安110,应急管理12350,市场监管12315,生态环保12369,城市管理12345。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禁止燃放区域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储存、燃放管理的通告》(莆政〔2018〕65号)和《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元宵期间全市烟花爆竹管控工作的通知》(莆环委办〔2023〕12号)文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现就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 镇海街道办事处,拱辰街道办事处,西天尾镇洞湖村、北大村、后黄村、碗洋村、东星居委会、龙山村、吴江村、澄诸村及后埔村、林峰村、渭阳村、后卓村、溪白村、三山村的平原部分,新度镇新度村、厝炳村,黄石镇黄石居委会、黄石工业园区、水南居委会凤山村,北高镇北高村。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令禁止燃放的地点。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零售)、燃放和非法运输、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禁燃区内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提供储存烟花爆竹场所。 在禁燃区以外的其他地区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三、在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越许可经营范围或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65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全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若违反通告规定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举报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劝阻者、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欢迎广大群众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公安110,应急管理12350,市场监管12315,生态环保12369,城市管理12345。 本通告自2024年1月19日起施行。
城厢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禁止燃放区域加强 烟花爆竹销售、储存、燃放管理的通告》(莆政〔2018〕65号)和《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元宵期间全市烟花爆竹管控工作的通知》(莆环委办〔2023〕12号)文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现就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凤凰山街道办事处,龙桥街道办事处,霞林街道办事处,华林工业园区及华亭镇的霞皋村、山牌村、西沙村,太湖工业园区。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令禁止燃放的地点。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零售)、燃放和非法运输、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禁燃区内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提供储存烟花爆竹场所。
在禁燃区以外的其他地区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三、在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越许可经营范围或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65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全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若违反通告规定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举报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劝阻者、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欢迎广大群众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公安110,应急管理12350,市场监管12315,生态环保12369,城市管理12345。
本通告自2024年1月19日起施行。
涵江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禁止燃放区域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储存、燃放管理的通告》(莆政〔2018〕65号)和《莆田市涵江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2024年烟花爆竹管控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现就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1)涵东街道办事处,涵西街道办事处,国欢镇,白塘镇,江口镇,三江口镇,梧塘镇,赤港经济开发区,商城管委会。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令禁止燃放的地点。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零售)、燃放和非法运输、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禁燃区内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提供储存烟花爆竹场所。 在禁燃区以外的其他地区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三、在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越许可经营范围或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65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全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若违反通告规定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举报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劝阻者、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欢迎广大群众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公安110,应急管理12350,市场监管12315,生态环保12369,城市管理12345。 本通告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禁止燃放区域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储存、燃放管理的通告》(莆政〔2018〕65号)和《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元宵期间全市烟花爆竹管控工作的通知》(莆环委办〔2023〕12号)文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现就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一)笏石镇辖区全范围;东庄镇莆头村、营边社区、临港工业园区、石门澳化工新材料产业园;东峤镇峤江社区、梁厝村、前沁村、东兴村、木材加工区、上塘珠宝城;平海镇平海社区;埭头镇埭新社区;月塘镇坂尾社区。(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令禁止燃放的地点。二、在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零售)、燃放和非法运输、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禁燃区内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提供储存烟花爆竹场所。在禁燃区以外的其他地区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三、在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越许可经营范围或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65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四、全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若违反通告规定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举报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劝阻者、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欢迎广大群众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公安110,应急管理12350,市场监管12315,生态环保12369,城市管理12345。本通告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