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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莆田中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最终由雇主黄某某一次性赔偿雇员蔡某某31万元,化解了双方的纠纷。
黄某某在莆田某海滩处承包一处养殖场。2021年7月4日,蔡某某被案外人召集后前往黄某某承包的养殖场工作。当日上午,蔡某某在工作过程中突然摔倒,后被人送往医院救治。
出院后,蔡某某瘫痪在床,生活无法自理。蔡某某认为自己受伤与其受雇于黄某某在养殖场进行劳务有关,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某承担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法院生效判决酌定蔡某某、黄某某在本案中的过错比例为70%、30%,并判决黄某某向蔡某某支付4万余元。后蔡某某的伤情被鉴定为二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期限为终身护理。蔡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某赔偿其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0余万元。
庭审中,黄某某认为蔡某某提供劳务当天受伤系其自身原因导致,黄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过高。蔡某某认为其因被黄某某雇佣劳动而导致二级伤残,需要终身护理,黄某某还应承担后续可能产生的治疗费用。
庭审后,针对双方的分歧,经办法官前往蔡某某家中了解其伤情及家庭情况,并联系了黄某某的合伙人参与案件协调。在多次组织各方调解后,本案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黄某某一次性赔偿蔡某某各项经济损失31万元,黄某某亦将款项及时支付给了蔡某某。
来源:福建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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