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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莆田城事] 福建首例:莆田一男子在社区矫正期间见义勇为获准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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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4-19 01:5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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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6日上午,莆田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缓刑罪犯郭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因重大立功,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减去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考验期相应缩减为二年。在案件庭审过程中,邀请市人大代表,并组织三十余名社区矫正人员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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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以来,福建全省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因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案件。

    2022年10月,郭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郭某在缓刑期间,依法在莆田市秀屿区司法局平海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023年7月16日,一名男子在秀屿区平海镇嵌头村黄金沙滩海边游泳时,正值涨潮,被海水吸扯无力游回岸上,随时可能溺亡,情况十分危急。郭某见状,不顾生命危险前往施救,成功将遇险男子营救上岸。11月14日,郭某被莆田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评为“莆田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莆田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认为此举属于重大立功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遂向莆田中院提出减刑建议。

    开庭过程中,执行机关莆田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提供了郭某具有社区矫正期间表现情况、见义勇为认定以及立功授奖的相关材料,申请证人到庭作证、质证。法院还听取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对本次减刑的意见以及郭某所作的陈述。

    莆田中院经审理查明,郭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监管,确有悔改表现,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的重大立功表现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减去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考验期相应缩减为二年。

    此次庭审全程按照《福建省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庭审程序指引》开展,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要求,严格把握减刑的实体条件、规范办案程序,推进减刑案件审判工作在阳光下进行。

    莆田中院表示,在本案中,郭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见义勇为,不顾个人安危救起遇险者,传递了社会正能量。法院对该犯减刑,并组织其他社区矫正人员旁听,深化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助于激励和促进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改造,进一步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莆田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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